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根据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三、工作安排”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解读“五、APP需要何时完成备案?”,对于:
新增小程序:小红书已于近期正式开放备案入口,新增小程序需先完成备案后再进行发布和上架。
存量已开展业务的小程序:需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
请注意:
1、2023年12月5日起,未备案小程序将在小程序信息页面显示“未备案”;
2、2023年12月12日起,未备案小程序将无法更新;
3、2024年1月5日起,将逐步开始清理未备案小程序。
开放备案入口后平台将更新备案操作指引,请届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根据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工信部《一图读懂APP备案》中明确指出《通知》中APP是指包含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程序,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放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程序等,即小程序也属于《通知》中需要履行备案的对象,必须先办理备案,备案成功并获得小程序ICP备案号后才能上架提供服务。
不配合平台及监管部门管理: 是指小程序商家在日常运营中不配合平台及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按时完成ICP备案工作;
2、主体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完成ICP备案变更工作;
3、服务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完成ICP服务变更工作;
4、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资质文件等。
因小程序商家行为引发行政机关调查或法律诉讼,但该小程序商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者怠于处置、消极应对、拒不配合提交相关资料等。
确认不配合平台及监管部门管理的,平台有权下架或清退该小程序。